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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算不算放高利贷 高利贷是一种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2002年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以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
合法民间借贷利息规定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约定无效,利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支持。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照《
1、首先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如果超过这个限度,超出的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 2、也就是说,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如果利息的约定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
民间贷款的最高利率一般不超过年利率24%已经支付的超过24%但少于36%部分不予退还,超过36%部分可以以不当得利的名义要求返还。具体来说,民间借贷法律支持的利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年利率24%下列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如高利率等
高利息是违法的,但是还本金和不超过年利息24%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
行为人实施的民间放贷行为,是否涉嫌触犯高利转贷罪,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借款人。这里的借款人可以是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也可以是自然人;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必须有以转
如果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就属于高利贷。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并且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其中,如果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如果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
民间借贷2分利息,如果将其转化成年利率则就是24%,这一比例并未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的规定,故受到法律保护的。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借、贷两方约定的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为24%,如果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