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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内容的质量条款有歧义的,可以补充协议进行明确约定,不能补充的,则根据合同其他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却确定。 2、《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歧义时,不是只能补充协议,还可以选择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是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如果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如果是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
合同理解有歧义的办法: 1、如果有相对人的理解有歧义的,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该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 2、如果无相对人的理解有歧义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如果合同当事人认为合同有歧义,甲乙双方对合同的条款解释不同,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处理。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可撤销合同是指有以下情况而订立的合同: 1.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
可撤销合同指合同因为缺少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无效力,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有无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只是法律赋予一方享有撤销权的权利。合同被撤销之前,具有法律效力。 当出现一方以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乘人之危订立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
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最大区别在于,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具有法律效力,而无效合同就算尚未被宣告无效,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换句话说,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在被当事人撤销之前,属于有效的合同,只是法律赋予了其中一方当事人撤销合同的权
可撤销合同有下面三点特点: 第一,可撤销合同不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意思就是签订合同或者合同的内容不符合合同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当事人可能因为某种原因签订合同,而非自愿,比如受到胁迫欺诈、由于重大误解或者乘人之危而被迫签订合同,这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