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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专门借款发生的利息费用在资本化期间是都可以资本化的;不管专门借款有没有被占用,以及占用多少,利息费用都可以资本化。《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八条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
(一)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本准则第六条(一)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一条及应用指南第四条之规定,如符合资本化条件之资产在购建或生产过程中出现异常中断(连续三个月以上),则须暂停该借款费用之资本化。此种异常中断,通常源于企业战略决策或意外事件影响,例如施工品质问题、资
不符合资本化的支出,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予以资本化。筹建期的贷款用于企业建设,其产生的利息应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这就是贷款利息资本化的含义,但是,如果筹建期出现了贷款利息
购买办公楼的贷款利息,如果可以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买或生产,应当资本化。而其他的贷款利息和成本,则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长期借款利息分为两种情况,筹建期间的长期借款利息费用如果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要计入到相关资产的成本中。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管理费用。这种情况下是跟财务费用没关系的。另一种情况就是企业生产经营期间的长期
可以。专门借款发生的利息费用在资本化期间是都可以资本化的;不管专门借款有没有被占用,以及占用多少,利息费用都可以资本化。《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八条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还款一般视为先还利息。首先,根据交易习惯可知,先还利息、再还本金是一般的借款合同的交易习惯。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没有办法确定的事项,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来进行确认。因此,根据交易习惯,借款人还款一般视为先还利
民间借贷合同当中,当事人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于借款利息没有约定的,当事人不能主张利息。但是,如果是对于利息的约定不明确的,则当事人双方还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进行明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则再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
欠款如果双方有约定利息,当然可以主张利息。但是如果双方事先没有约定利息,而且是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就不能主张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的最新司法解释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事先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约定利息,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