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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的区别是含义和用途的不同: (1)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的合同; (2)非格式合同是需要经当事人协商之后订立的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
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其所划分的依据是合同之内容是否为当事人一方预先确定而他方只能依照既定条款加入。符合该条件的,为格式合同,反之,为非格式合同。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
一、什么是格式条款,什么又是格式合同《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被称为格式合同,也有学者将其称为标准合同、附和合同、定式
根据民法典合同拟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又被称为标准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只能在接受格式条款和拒签合同两者之间进行选择。格式条款既可以是
格式合同条款的订立要求是:使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以合理的方式要求对方注意豁免或限制责任。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
在很多人的眼里,认为格式合同也就是霸王合同,但其实这二者不能直接画上等号,严格来说格式合同应该只是霸王合同中的一类,除此之外霸王合同还有其他的表现形式。而按照我国法律中的规定,有一些格式合同在签订之后
合同的格式条款主要具有下面几点弊端: 第一,在一定程度上讲,格式条款的订立违背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因为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合同相对人并不参与进合同条款的制定过程,因此没有办法就合同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协商,无法表达个人意愿,在一定程度上
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条款内容不是由双方协商确定,而是由一方单独事先拟定,另外一方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就算是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添加,也只能采取合同拟定方提出的附加条款。所以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
保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指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作出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只有采取了书面形式,才可能生效,如果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即使其他条件都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