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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履行选择权转移条件

债务履行选择权转移条件

2021-01-06 112
普法内容
选择之债的标的有多项,⽽债务⼈只需履⾏其中⼀项,选择之债⾸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哪⼀⽅当事⼈享有选择权。境外⽴法例普遍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另有规定,选择权原则上归属于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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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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