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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二)对
减刑假释审理程序规定如下: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3、假释程序无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有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需要的假释。 4、减刑、假释建议的
(一)减刑、假释的条件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
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的程序基本一样,即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服刑人监狱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机关提交的案件序后,应当组成合议庭来审理。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核的主
1.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服刑人监狱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减刑和假释的程序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机关提交的案件序后,应当组成合议庭来审理。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是审查罪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者立功的,应当依法减刑或者假释的,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并将建议书复印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
假释和缓刑有以下区别: 1、性质不一样。缓刑是刑罚裁量制度,假释是刑罚执行制度; 2、适用对象不一样。缓刑适用于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假释适用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3、结果不一样。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来的刑罚,而假释是提前释
判刑五年申请假释还是减刑好,需要按照实际情况来决定。判刑五年的罪犯符合假释条件的,在服刑满两年半后,可以向监狱申请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对于犯罪分子的
假释的流程主要有以下几项:1、执行机关提交假释的书面申请,报请服刑人监狱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核裁定;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执行机关的申请进行审理;3、法院合议庭在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具体事实后作出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