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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被收养人落户在收养人家,不是以父母、子女的方式落户,而只是挂靠的关系,那么该落户行为和收养关系无关。 2,如果被收养人是以收养人的子女的身份落户在收养人户头上的,则收养关系成立。
1、收养关系成立后,在法律上,子女和生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关系消除,生父母不再是子女的监护人,无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成年后也无赡养父母的义务。 2、收养关系成立后,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形成相当于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养父母成为子女的
所谓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收养弃婴。 2、收养孤儿。 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5、对被拐卖
直接上户口不成立收养关系,具体如下:1、需要当事人到本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领养手续,取得领养证,才是合法收养。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2、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
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即指1992年4月1日前成立的,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收养关系,由于当时并没有规定收养的专门法律规定,所以事实收养关系虽未办
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仍归该方所有,养子女通过继承、遗赠、赠与等所得的财产,有权带走。②收养关系依生父母要求解除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
[案情简介]:葛某与丁某系夫妻,有一女,女婚后远嫁,不便照顾父母生活。葛某夫妇为年老后有人照顾,于1982年将男青年李某(26岁)收为养子,但未办理有关收养手续,仅按农村风俗举办了仪式。此后,李某搬至
户口本关系有:户口本与户主关系包括户主的配偶,户主的子女,户主的孙女,户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的兄弟,姊妹,户主的旁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等。户口本分为《常住人口登记簿》和《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簿》是户口登记机关留存备用,是整个
农村房屋拆迁与户口有关系。在农村进行房屋拆迁时,也就是对宅基地上的房屋征收时,征收方会按照房屋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面积,结合实际的占地面积,来计算具体的征收补偿金额。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的补偿是要根据房屋的具体面积,而不是根据户口来计算的。
养父母如果要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和判决解除两种方式进行;在养父母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时,如果养子是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规定,养父母不得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但养父母和送养人进行协议解除的除外;如果养子已满10周岁以上,还需要征求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