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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诉讼期间陪嫁品不是一定能要回。若该陪嫁系双方结婚登记后产生的,则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若该陪嫁产生于结婚登记后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得进行分割,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嫁妆是婚前父母赠与的,则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可以带走;如果嫁妆是婚后父母赠与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1、若在登记结婚前的陪送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 2、若在登记结婚后的陪送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一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这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
夫妻离婚诉讼期间的陪嫁品是不一定能要回的,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该陪嫁品系双方结婚登记后产生的,则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如果该陪嫁品产生于结婚登记后
夫妻离婚诉讼期间的陪嫁品是不一定能要回的,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该陪嫁品系双方结婚登记后产生的,则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如果该陪嫁品产生于结婚登记后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在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归女方所有。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一般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若有财产的特别约定,则
在我国离婚诉讼时,女方想要回陪嫁款可以,因为嫁妆是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双方之间有财产协议约定嫁妆婚后归夫妻共同所有的,陪嫁物品可以主张返还其中一半。
首先,陪嫁,即嫁妆,是女子出嫁时,娘家准备的陪嫁至夫家的结婚用品及财产财物,如房子、车子、衣被、家具及其它用品。根据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如果某件物品是女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购置的,应当属于婚前财产,系其个人财产;如果是办理结婚登记
夫妻离婚诉讼状书写要包括以下内容: 1、要写明原告、被告的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2、陈述婚姻状况,
实际上,重婚案件并没有离婚诉讼时效。重婚案件不需要离婚,因为这一段婚姻,本来就是无效的婚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重婚会使双方的婚姻归于无效。换句话说,要使婚姻有效,双方必须是单身人士。而且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第一次结婚还是第二次结婚,都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