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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一方随意处置不具有法律效力。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
夫妻共有财产处置单方处置没有效。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中国民法典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
1、夫妻一方卖房签订的合同,是完全有效的。因为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2、《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夫妻共有财产不是按份共有的,是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是善意的,则应当认定处分行为有效;如果是恶意处分共同财产,如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将财产赠与第三者的,则另一方可以主张其处分行为无效,要回共同财产。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
夫妻共同财产单方有权处理,但对于重大事项单方无权擅自处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五种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同居期间,当然可以向对方赠与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赠与行为是指,一方将自己个人合法的财产,无偿赠与给对方。赠与行为是一种单务、诺成、无偿的行为。双方一旦达成赠与的合意,这时候赠与合同就立即生效,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合同。同居期间,一方
告知函不具有法律效力。告知函严格意义上来说只是起到通知的作用,仅为通知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停止侵害行为等,如果不履行自身应尽的义务或者停止侵害行为等侵权行为,将进行下一步的行动。因此,告知函只是起到一定的告知和警告作用,如果催告后不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