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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哪个来举证

医疗事故哪个来举证

2024-06-05 18
普法内容
医疗事故谁来举证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医疗关系存在。患者一方提供不出上述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医疗行为存在的,可以认定存在医疗关系。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提交由其保存的所有涉案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制作的客观性病历资料与主观性病历资料均为证据材料。 当事人对病历资料及其他进行医疗鉴定所需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先行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人民法院应根据举证、质证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确有必要的,应告知当事人申请文件检验。经文件检验确认后,人民法院方可委托进行医疗鉴定。 当事人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病历确有涂改但当事人主张该涂改并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的,应对涂改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采取咨询专家等方法加以认定。 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保存或控制的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合理质疑的,由保存或控制病历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像医疗事故纠纷这样的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都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是患者提起的诉讼,那么患者就需要对一些基本的东西承担举证责任,如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关系,并且产生了医疗损害的事实。而医疗机构则需要对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纠纷患方如何举证 一般来说,对于是否存在医患关系和损害后果是较为容易举证的。患方可以以病历、挂号费收据、医疗费收据、住院清单、检查报告单等证据证实存在医患关系和损害后果。如果医方对此事实有异议,则由其举出证据证实双方不存在医患关系或不存在损害事实。例如,许某诉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审理中,许某提供了在该医院就诊的挂号费收据、医药费收据、检查报告单和影像资料,证明曾在被告医院就诊并因医疗行为造成其身体受到损伤。 但医院提出原告并非与其发生过医疗关系是某不良人士故意借该医院名义行医,并举出营业执照、在工商登记备案的公章等证明各种收费收据等原告出具的证据上并非被告医院的公章。双方并不存在医患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医院对原告证明的事实提出异议,其必须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如果该案中医院只是提出有人冒用其名义行医,但原告证据上的公章皆与该医院所备案之公章相同,被告不提出相反证据,则其反驳也不会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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