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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工作受伤公司要赔偿,但是在劳务外包工作中,员工不小心被机器割伤、刺伤,或者因工作原因发生其他伤害,因为属于劳务外包关系,所以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双方都推卸责任,拒不负责受伤员工的赔偿费用,严重伤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和单位是雇工的雇佣关系的,由雇主按照普通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事故中,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分包的单位个人没有用工、安全生产资质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发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程转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则工人受伤应当由这家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外包工程的员工受工伤的,应当由其用人单位来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申报工伤,并且依法与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支付工伤赔偿;但是用人单位也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第十四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
外包工程的员工受工伤的,应当由其用人单位来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申报工伤,并且依法与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支付工伤赔偿;但是用人单位也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承包商和施工现场的施工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包商与工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承包商当然应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承包商,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程转包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一种民事责任:因为转包而产生的拖欠材料费、租赁费、农民工薪水等等费用,转包人自己或和实际的施工人一起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因转包而出现的安全事故的责任承担,转包人要和实际施工人,就安
员工在上班途中受伤不一定属于工伤。员工在上班途中受到了伤害,要结合不同的情况来认定是否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员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此时
常见的工程发包方式有以下三种: 1、工程总包的方式。发包人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或发包由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施工体,作为施工的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必须具备施工总承包的资质。 2、工程总承包管理方式。发包人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