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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容留卖淫罪既遂的判罚有两种情形: 1、犯此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构成容留卖淫罪既遂的,相应的判决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
容留卖淫罪既遂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情节严重是指容留十人以上卖淫、容留五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非法
组织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属于不同的罪名,法定量刑也不同。《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的情况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组织,强制未成年人卖淫,按照定金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项罪行,有杀人、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以立案并追诉: 1、引诱、容留、介绍2人次以上实施卖淫活动的; 2、引诱、容留、介绍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卖淫活动的; 3、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梅毒、艾滋病或者是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要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况比较严重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事旅馆业、饮食服务业等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刑法规定定罪处罚。 诱导年龄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单纯的卖淫嫖娼行为,并不会构成刑事犯罪。但实践中的卖淫嫖娼往往会滋生犯罪的发生。有关卖淫嫖娼的犯罪罪名有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这类罪名一般判处五年到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