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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纠纷中怎么认定经常居所地的人

涉外纠纷中怎么认定经常居所地的人

2021-06-06 11
普法内容
涉外纠纷中的经常居所地的人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的自然人,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是指一种相对持续的居住状态。“作为生活中心的地方”则要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家庭生活、社会关系、主要职业、财产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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