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承揽工作由第三人完成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定作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 2、承包人与承包任务的第三人之间的次承包关系,也称为分包。 对于定作人来说,第三人完成的辅助工作只是承包人完成的工作,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有问题的,承包人应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产生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定作人同承揽人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二是承揽人同承担承揽任务的辅助工作的第三人之间的“次承揽”关系,也称之为“转包”。 第三人完成的辅助工作,对于定作人而言,也只是承揽人完成的工
承揽合同中由第三人完成成果,第三人完成主要工作的,第三人应向定作人负责,第三人完成辅助工作的,承揽人应就第三人工作向定作人负责。法律规定,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将其接受的任务转让第三人完成。
根据规定,生产商作为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
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不解除合同的,承揽人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如果定作人不同意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与承揽的主要工作不同,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且可以不经定作人同意。 但是,如果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那么必须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产生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定作人同承揽人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二是承揽人同承担承揽任务的辅助工作的第三人之间的“次承揽”关系,也称之为“转包”。 第三人完成的辅助工
如果该合同的内容侵犯到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利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合同是无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该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一方故意以提供虚假的资料等,使人发生错误的认识为目的的行为、采用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国家利益受到损害的;以损害他人利益为
赃款流向第三人的能否追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第三人知道获得的财产是赃款,是可以向第三人追缴的;如果第三人不知道是赃款的,就无法向第三人进行追缴。这是因为第三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赃款的所有权,司法机关是无法进行追缴的,同时第三人
完不成工作就要加班不合法。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既不符合法定情形,又不具有充分合理性,只有经与员工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且依法提供加班待遇。如劳动者有正当理由拒绝加班的,不能作为违纪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