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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股东在专业术语中被称为“隐名股东”或“实际投资人”,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
这里没办法准确回答公司的暗股指的是不是隐名股东,因为我国法律制度中不管是对暗股还是对隐名股东,都没有特别明确的法条,事实上,隐名股东虽然没有实际参加公司的经营,但也履行了出资义务,主要是通过显名股东行使股东权的。 【温馨提示】遇到相似问题不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就权利义务分配达成的契约与一般的民事契约没有本质区别,只要双方意思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公司内部,这种契约改变的仅仅是公司股东间的权利义务分配而已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
理论界对隐名股东的身份是否合法有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应在司法实践中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地位,法律依据是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禁止隐名股东;法理依据是隐名股东制度的确立是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的体现,完全符合
隐名股东转让股权分两种情况: (1)具有股东身份,合同有效。判断标准为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和无违法行为。 (2)无股东身份,若受让人继续隐名,则需要与显名股东之间建立新的契约关系;
隐形股东,从法律上来说是隐名股东,也是实际投资人,是指按照书面或者口头协议,来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 隐名股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是,当隐名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将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隐名股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保护自己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知道,如果符合下面几个标准的,就可以认定为隐名股东: 第一,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订有协议,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这份协议既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明名股东的依据,也是一份有力证据,证明隐名股东已经实际出
隐名股东指的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记名册内,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的具体全部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有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