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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有哪些法定记载事项?

保险合同有哪些法定记载事项?

2024-06-07 5
普法内容
保险合同的记载事项就是保险合同的内容。由于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法律对其记载事项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有: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保险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对其名称和住所应当加以记载,以便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险人都是由保险公司担任的,保险公司作为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自然人的,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3、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对象,是确定危险程度和保险利益的重要依据,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标的必须明确记载于合同中,以便于保险人判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之有无保险利益的存在,是决定保险种类,确定保险金额和选定保险费率的依据。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于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责任条款实际上是确定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范围。保险种类不同,保险责任也不相同。在确定保险责任的同时,还应确定责任免除条款,一般包括战争军事行动所造成的损失,保险标的物的自然损耗,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事故和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等。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从生效到终止的期间,也就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在保险期间,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则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多数情况下,保险期间的起始时间与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是一致的。但有的情况下也不一致,所以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应另行规定。 6、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价值。保险价值可以按照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订立保险合同时,在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是定值保险;未在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加以确定的,是不定值保险。保险价值是财产保险合同中才有的条款,人身保险合同不必计算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这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就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实际所要给付的保险金额。 8、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是作为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代价。保险费是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算出来的。保险费的支付办法,即投保人履行义务的方式和时间,应当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这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方式和时间,应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依法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合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时,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投保人和保险人依照保险法和有关法律,可以对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关于争议处理事项,即保险活动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处理办法,投保人和保险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记载这项内容,对于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及计算保险期间等,都有重要作用。以上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法定记载事项,是构成一般保险合同的必备条件。由于保险种类很多,每一个保险人的保险业务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因此,除法定记载事项外,投保人和保险人还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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