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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2024-05-21 12
普法内容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无偿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经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国土部门绝对不可能在土地使用证到期的情况下直接拆掉地上附着物,国家行政单位做什么事情都有法律制度进行约束的。以上提供的需要专门办理续期的这种情况,都是因为土地规划的用途是比较特殊的,像是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证到期了就可以不管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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