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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权具有公权性质,应当遵循公权行使的一般原则即“法无授权皆禁止”。因此,执行程序中不能依据上述规定追加夫或妻一方为被执行人,应当告知债权人另行诉讼,取得针对被执行人配偶的执行依据后合并执行。
债务人死亡的,可以追加债务人的遗产继承人为执行人,债务人死亡的,其债务应当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但是超出遗产范围的债务继承人不需要偿还,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也不需要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
在股东未完全履行其出资责任的特殊情境下,倘若公司的资产无法满足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之债务金额,债权人有权提出申请以增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人员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
一、不可以直接追加。二、理由如下:我国《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举证证明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
被执行人,是指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据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负有一定履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并非都是夫妻共同债务。下列情形,依法不
只要是当事人婚姻期间共有的债务,可以起诉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主张债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
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进行债权转让。但是如果涉及的是不合理的债权转让,已经影响到执行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这时候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被执行人的行为。而且,如果被执行人是在执行过程中进行债权转让的,受让的新债权人,不能排除执行人强制执行要求。
如果破产债务人的赠与,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一年以内,则破产债务人的赠与可以追回。因为,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如果破产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无偿将财产转让他人的,破产管理人有权撤销该转让行为。赠与,属于无偿
如果债务人被判无期徒刑的,不影响债务的偿还。 首先,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动提供关于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状况。如果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对其强制执行。其次,人民法院也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冻结、扣押、划拨,但是对上述财产的处置,不能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