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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已废止,依据民法典,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存在不安事由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您的情况属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只有在同一双务合同中才能产生同时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
相对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英美法系也有保护先履行义务方的规定,只是称之为预期违约制度,两者的不同在于:(1)两者的适应范围不同。不安抗辩权只有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时间上有先后之别,且只有合同约
抗辩权的性质是对抗请求权,但抗辩权属于广义的形成权,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但不限于请求权。其他权利的行使也可以依法进行抗辩。
二者有以下区别: 1.两种抗辩权意义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意义在于保护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双方的履行利益。而先履行抗辩权,则反映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利益,主要是指期限利益和顺序利益。
不安抗辩权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转移财产、抽逃出资逃避债务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具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后
不安抗辩权,通常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的情况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于应该先履行债务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定于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其又被称为履行合同中的抗辩权或不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未规定何方先履行的,一方在他方未履行对待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