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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享有上诉权。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除享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一般诉讼权利以外,基于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特殊性,应赋予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上诉权。理由是:第一,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来源于债务人,对法院的实
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实践需求的,而针对此类诉讼,债务人享有上诉的权利也是至关重要的。作为债务关系中的当事人,他们除了享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常规诉讼权利外,还尤其需要赋予他们在代位权诉讼中的
对债务人是否对代位权诉讼裁判享有上诉权未明确规定,而民事诉讼法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与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特殊性又存在着明显的冲突,这种立法规定上的缺失不利于对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债务人有上诉代位权诉讼的权利。债务人不接受地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可以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和相应的证据材料。
代位权成立后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对于代位权债务人是否应到庭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法院可以要求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出庭,也可以不追加债务人参加诉讼出庭的。 一、债权人的债权具有强制执行力时,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也
1、代位权诉讼胜诉后,次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起诉状首先是写明原告与被告的身份信息,身份信息应当具体明确。第2部分应当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第3部分是事实与理由部分,也是主要的部分。应当写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需要写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债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合同的保全,它发生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导致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被影响。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会导致自身的财产消极减少,所以这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此债务人的权利,维护自身的权利。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原因,造成债权人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即债权人有代位权。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除外情形包括: 该债权因身份或特定关系形成的债权,是由于法律规定而形成,具有“当事人亲自行使,不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