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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条件为: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和被拐卖妇女的人身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
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相应的立案标准为: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妇女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的行为。
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会被这样追究责任: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的,一般会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对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罪的立案标准进行明确规定。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所以可
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标准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具体如下: 1、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 2、绑架,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