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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补充规定》称,
你好,单位受贿罪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主观方面属于故意,是经单位领导机构决策,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权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利用职权”,是指利用单位职责
进行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在殊情况下,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主体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还包括以下类别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行使国家公务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而可能影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
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本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
1、共同故意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时,自己不索取或非法受贿但明知其亲属会从中索取、受贿行为。 2、过失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没有索取、受贿,但对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定条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该
构成受贿罪的主体有: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完全属于
渎职罪的主体仅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由于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构成较为复杂,同时政企、政事职能交叉现象在一些领域也存在,造成在刑法规定的渎职罪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之外还有立法空白。根据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制定的多个立法解释、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