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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庭的职责

审判监督庭的职责

2020-04-23 1,441
普法内容
一、依法审判本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案件,及时纠正错误裁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二、负责申诉案件的复查、受理工作。 三、负责国家赔偿案件的确认工作。 四、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审结的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五、认真分析新形式下审判监督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 六、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七、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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