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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审判监督,规范再审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且人民法院裁定再审。 第一条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
1、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2、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提申或者指令再审时,应使用裁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的规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
打官司,以证据说话,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义务,不能提供的,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对于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并非只要不如愿的,就是枉法裁判,这种认识千万要不得;如果判决已经生效的,可以依
(1)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法院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
(1)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2)人民法院裁定不准原告撤诉,如果原告拒不到庭;(3)案件审理结果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或者需要其承担义务,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
可以上诉的三种裁定,具体如下: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
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可以裁员: 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
法院裁定书下来,会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后实施强制执行。判决生效之日起或判决生效之日之内支付多少钱。换句话来说,也就是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判决书说明给付日期,判决生效。届时被告不履行支付义务的,即凭判决书。判决生效文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到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