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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乡村振兴局职能职责

县级乡村振兴局职能职责

2024-05-15 21
普法内容
县级乡村振兴局职能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扶贫开发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全县扶贫开发调查研究、统筹协调、督查督导工作。 (二)拟订全县扶贫开发中长期规划,参与全县脱贫攻坚重大战略政策措施的顶层设计,提出全县扶贫开发工作目标、任务、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扶贫资金分配和监督管理。拟定中央、省、市、县下达的各类扶贫资金分配计划,指导各地对扶贫资金使用备案、监督管理、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指导扶贫开发项目库建设。 (四)牵头对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以及相关行业扶贫部门开展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进行考核,负责贫困村退出检查复核评估工作。 (五)负责东西扶贫协作的统筹协调和联络服务工作。 (六)负责联络协调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我县的定点帮扶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承担县外、市外、省外、境外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帮扶我县的联系、协调服务及交流与合作工作。 (七)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各地各部门落实好职责范围内脱贫攻坚工作任务,抓好督查督导、统筹调度、信息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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