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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特点

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特点

2020-10-15 68
普法内容
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成立条件有: (一)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二)犯罪主体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 (三)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与公共卫生; (四)客观方面表现为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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