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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为统计特别严重失信企业的情形

被认定为统计特别严重失信企业的情形

2020-01-27 255
普法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 (一)未按照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迟报统计资料; (四)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认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 (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违法数额较小;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三)多次迟报统计资料; (四)被统计机构行政处罚后,一年内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行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违法数额较大;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五)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 (一)未按照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迟报统计资料; (四)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认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 (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违法数额较小;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三)多次迟报统计资料; (四)被统计机构行政处罚后,一年内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行公示。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违法数额较大;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五)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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