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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附随义务,须明确其与民法典上的其他义务之区别,这些义务主要是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给付义务,不真正义务。附随义务的真正含义需与其相近的概念中比较,方得获知。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债之关系上固有、必备,并
有下列区别:1.不确定性的程度不同。从给付义务因以确保主给付义务为目的,故其内容在债的发生时通常可以得到确定;而附随义务在债发生时,基本不可能确定。2.可诉性不同。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应以能否独立诉请履行为一判断标准,能够独立诉请履
不真正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在于,附随义务是向对方所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应向对方承担责任;而不真正义务并非是向对方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亦不会产生向对方担责的情况,只是自我遭受不利益。
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效合同成立是后合同义务存在的前提。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可撤销都不会产生后合同义务。目前,各国立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
附随义务与不真实义务的区别有: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但是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
先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在于先合同义务存在的范围在签订合同以前。附随义务的范围在签订合同的前中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附随义务从合同义务的区别有履行的时间不同,未履行时需要承担的义务不同等,附随义务是指债的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为使债权能够圆满实现,和保护债权人其他权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除给付义务外,尚应履行
居间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有: 1、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权利实际上对应的就是委托人应该要履行的义务,居间人的权利主要有包含:居间人费用偿还的请求权和居间人的劳动报酬请求权两点。 2、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义务主要有:承担介入义务;隐名以及保密义务
按照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先给付义务人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之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恢复到原来的履行能力,并且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把签订的合同解除掉。若对方提供了适当的担保的话,那么就应该恢复履行。 关于先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一般在房屋被征收时,作为被征收人会享有以下的权利和义务: 1、被征收人针对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者补偿决定,如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进行提起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