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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和产假是否存在冲突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若是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反之,若是女职工没有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的,就不会存在冲突的问题了。
不冲突。只有如下法规规定的情形才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
女职工的产假和探亲假是否冲突还要区分不同情况,如果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的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如果女职工未在配偶工作地生育或虽在配偶工作地生育,但生育休假后未与配偶团聚30天
可以休完产假,再休年假的,这两个假期是不冲突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
病假与产假、哺乳假不发生冲突,病假、产假与哺乳假在法律关系中是分别设立的,相互之间互不影响。产假前已经修过病假(无论多长时间),不应影响法定的哺乳假,可以正常申请哺乳假。哺乳假是指作为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女职工产假休了90天和六个半月的哺乳假,是允许继续再休年假的,因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不享受当年年休假没有提及哺乳假。休了产假和哺乳假还能休年假,职工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应支付其未休的5天年假的工资
职工的产假和年休假之间一般没有冲突,休产假后还可以再享受年休假,但必须与企业协商统筹安排年休假的时间。单位经职工本人同意不安排职工休年假的,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年休假,指的是员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既可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 根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职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但不满10年的,其年休假为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享有10天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20年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
公司交的社保和农村社保是有冲突的。农村社保包括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当事人已经通过用人单位购买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就无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