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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机动车责任强制条例》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在保险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但仍然存在着些许问题值得澄清与商榷,如保障对象与受害人的范围、请求权人的范围、合同解除权及其溯及力、该条例施行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不是强制险,不是机动车都要投保,交强险是强制险。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比例如下: 负全部责任的,需要承担全部的损失; 负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60%到80%; 负同等责任的,各自承担一半损失; 负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20%到40%; 若交通事故责任者超过三个人的话,那么他们承担的损害赔偿责
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有以下几点区别: 1、两个险种的强制性不同,第三者责任险不具强制性,它是按照商业保险所建立起来的一种商业性质的保险,而交强险是具有强制性,所有行驶的车辆所有者都必须投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必须要承保且不得拒保。 2、两个险
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那么需要承担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以交警部门工作人员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判断标准,进行具体的赔偿金额确定的,那么需要承担主要责任,以及需要承担赔偿的主要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