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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
罪犯若是被判死刑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可以减刑,死刑立即执行不可减刑。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死刑犯在执行前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行为的,属于立功或重大立功行为,可以不执行死刑。
根据刑法规定,死缓期间故意犯罪的,执行死刑。如果重大立功在故意犯罪之前的,因为可以减轻刑法至无期徒刑,所以不会执行死刑。如果故意犯罪在先,应当执行死刑。《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修正案(八)第九条】
根据《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
执行死刑判决,必须有执行死刑命令才能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
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有以下三种,分别是: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中级人
死刑缓刑二年执行,简称死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8条第一款后半段的规定,死缓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由于死刑缓期执行并不是独立的刑种,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被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