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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条件

农村土地征收条件

2023-05-31 12
普法内容
农村土地征收条件如下: 1、公共利益:土地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2、土地征收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 3、土地征收的程序:土地征收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 4、土地征收的补偿:土地征收必须给予被征收人充分的补偿。 农村土地征收的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文件:包括县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建设用地申请表及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等; 2、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审查意见: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用地项目“一书四方案”等; 3、征地费用及补充耕地初步计划、补充耕地资金引入预算说明或证明材料; 4、标明土地利用范围和补充耕地位置、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5、预审机关应当出具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或者说明材料; 6、地图材料:包括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0)、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位置图(1:1000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或线性工程图; 7、县政府建设用地申请文件、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审查、建设单位建设用地申请表及相关资质证书、建设用地项目“一书四方案”、请说明补偿费用的合法性、安置方式的可行性以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障措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或核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文件、是否推翻相关文件或意见认定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评估审查意见及备案表、拟征地地块的书面通知文件和听证材料、拟进行土地现状调查的成果证明、土地权属证明材料、补充耕地协议或验收文件、建设项目土地查看记录、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或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林地审核同意书、土地估价报告、草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估价机构)。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征收涉及到国家和农民的利益,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如果农民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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