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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出资的股东是要承担破产债务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等)。
股东一般不承担债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应当在未履行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未按要求完成出资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全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
相关法律根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
2014年3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实施,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由原来的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注册资本没有最低限额的要求。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是指股东在公司注册时可以不实际缴纳或只实际缴纳部
股东未足额出资时,公司债务仍由公司承担。 1、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承担债务。《公司法解释(二)》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纳的出资应当作为清算财产。股东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未缴纳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
公司的债权债务并不由股东直接承担。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都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承担公司的债权债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度,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股东需要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否则需要承担一系列法律责任:公司以及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缴纳出资。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其就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且,上述两个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公司股份,并实际出资后,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即转化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该资产对外承担债务。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