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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收入降低抚养费更改是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
因收入减少,可以请求降低抚养费的支付。具体来说,减少孩子抚养费的情况包括三种: 1、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
要求变更的主体是抚养子女的一方,即男女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当时以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不负担抚育费或负担部分抚育费达成协议的,经若干时间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又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育费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诉的理由,经调
可以,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抚养费给付数额: 1、一方因工资或收入减少。 2、一方因病或伤残。 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没有经济收入的。
要求变更的主体是抚养子女的一方,即男女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当时以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不负担抚育费或负担部分抚育费达成协议的,经若干时间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又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育费的诉讼,人民
离婚后收入明显降低的情况下是可以适当的减少抚养费的支付标准的,这也是合情合理的。
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所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数额。就变更抚养费数额不能达成协议的,子女可以提起变更抚养费数额之诉。子女要求
离婚后可以请求增加抚养费。在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想要更改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有两种解决方法:1、如果一方想要更改,另一方也同意更改子女抚养费的,可以自主协议变更;2、如果是一方想要更改,另一方不同意变更的,可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另行起诉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支持父母的变更请求: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
在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对约定的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反悔的,有两种解决方法:1、如果一方反悔,另一方也同意更改子女抚养费的,可以自主协议变更;2、如果是一方反悔,另一方不同意变更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费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