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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二)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三)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刑事案件中以下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鉴定程序违反相关规定;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
辨认笔录属于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据中的一类,一般认定为鉴定意见类证据。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
在刑事案件中,会有很多的辨认笔录,比如对作案工具的辨认,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对作案地点的辨认,这些辨认涉及到案件的定罪与量刑。但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
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证据中会有很多识别笔录,如作案工具的识别、犯罪嫌疑人的识别、作案地点的识别,这些都涉及到案件的定罪和量刑。但识别笔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1。识别不是在调查人员的主持
辨认笔录不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制作的,制作辨认笔录之前,辨认人见过了被辨认的对象,制作辨认笔录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的真实性,存在这些情况,辨认笔录都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承认其行为,则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得不到直接的口供证据,只有其他间接证据。因此,司法机关应当通过对全案间接证据的审查,运用正向推理、反向求证的审查方法,建立起间接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如果各间接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存
刑事案件永远都不可以消除案底。案底会跟随犯罪分子一辈子,直到犯罪分子死亡,该案底都还能影响其后代政审等事项。案底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
民商事案件包括:部分婚姻家事案件、继承案件、部分专利侵权案件、部分海事海商案件、破产案件、确定选民资格案件、与仲裁有关案件、认可和执行其他法域裁决的案件等。民商事案件一般是指,以民商事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案件或纠纷,从大民法的广义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