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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对于“竞争关系“的审查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单 一、表面的标准,而是在综合多种因素后,探求原单位和新单位是否具有实质意义上的竞争关系。主要认定依据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相同或者类似; 第
1、实务中竞业限制的竞争对手是指与原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 2、约定竞业限制应符合的条件: (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实际上限于知
竞业限制协议限制范围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
竞业限制的界定是:对象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经济补偿支付时间是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同时;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竞争限制可以指定居业单位。我国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界定竞业限制条款中的竞争企业的办法:查看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相同或者类似;经营范围虽不相同或者类似,但两家单位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实际经营项目相同或者类似;原单位和新单位所处的行业和经营方式是否相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竞业限制协议签订双方可以自行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但是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约定的期限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
虽然法律规定了,在劳动者离职的时候,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需要注意,竞业限制协议具有一定的期限,具体来说不能超过二年,超过的期限部分是无效的。虽然竞业限制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的结果,但是为了防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一种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特殊法律措施。具体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或者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