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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

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

2020-01-12 152
普法内容
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一般是: 1、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2、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或者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等。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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