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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类型及公安机关依法应相应采取的措施。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的情形: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应当逮捕的情形包括: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1、能。在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认为证据确凿充足,可以认定其构成犯罪的,同样可以对其进行定罪判刑。 2、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于逮捕: (一)犯罪嫌疑人是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
1、以下情形不予逮捕: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现行刑事诉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于逮捕: (一)犯罪嫌疑人是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
取保候审并不一定是罪行较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
逮捕书上的罪名,不一定就是最终罪名。逮捕通知书上的罪名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命名,正常情况下,检察院会以此罪名进行起诉,但是起诉之后还要经过一系列的侦查过程,最终的判决罪名有可能和当初的批捕罪名是不同的。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有证据证明有
批准逮捕的情形有五点,分别是: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