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串供,是指违法违纪行为人之间,以及违法违纪行为人与案件其他有关人员之间,为了达到使违法违纪行为人逃避纪律(法律)责任追究的目的,而统一口径,建立攻守同盟的行为。 翻供,英文为withdraw a co
1、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 2、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
串供,是指违法违纪行为人之间,以及违法违纪行为人与案件其他有关人员之间,为了达到使违法违纪行为人逃避纪律或法律责任追究的目的,而统一口径,建立攻守同盟的行为。串供的判断如下: 1、从共同犯罪案件犯罪嫌
指供诱供就是案件承办人将案件事实,尤其是犯罪细节告诉、透露给侦查对象,强迫其依照自己的意思来交代,于是,一个根本就不知道案件事实的人,从口中叙述出了只有实施了犯罪的人才能知晓的案情,变成为了“真凶”。
具体而言,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是:1、串通投标的行为已经损害了招投标人的利益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2、串通投标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串通投标获得的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4、串通
无因管理,是指并没有受到他人的委托,也不存在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是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要构成无因管理,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否则无法构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1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