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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
监外执行哺乳期为一年,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至2个月。《刑事诉讼法》中未明确规定哺乳期期限,但可以参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监外执行如果罪犯是哺乳期那么是可以折抵刑期的,如果哺乳期结束,但是刑期未满的话,就要需要继续服刑,这个时候就取消了监外执行,但是如果哺乳期没有结束刑期已满的话,这个时候罪犯也是属于刑期已满,也应当立即释放。其中监狱执行的条件有或有严重的疾病
法律对于哺乳期暂予监外执行期限没有明确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
按你说的情况,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是可以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
哺乳期是可以申请监外执行的,刑事诉讼法对“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原则上不采用羁押方式,是从人道主义高度出发,展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但必须指出的是,法律对于哺乳期妇女的特别关怀是有限度的,特别规定不意味着
哺乳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有三种情形: 一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犯罪分子是哺乳期妇女,不一定就可以适用缓刑的规定。 哺乳期妇女要适用缓刑,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犯罪情节较轻;第三、有悔罪表现;第四、不存在再犯罪的危险;第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产
法定哺乳期为一年时间。哺乳期一般是指,女性生产后至其孩子满周岁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期内,女性享受特殊待遇,不能降低工资。通常
监外执行通常是为一些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怀孕期的妇女所制定的一项特殊的刑罚方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如果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