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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期间不可以折抵刑期. 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1995年2月21日) 第二条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组织
1.对罪犯实施拘役,即将他们隔离至特定的环境之中,使他们失去人身自由的权利。 2.对罪行严重者的拘役是没有固定期限的,这意味着将他们终身监禁于牢狱之中。 3.拘役期间的时间无法折抵刑期。鉴于无期徒刑本就没有明确的刑期规定,因此在判决执行前拘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是按照犯罪嫌疑人被执行的期限,以及羁押的日期来相抵换的。在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决前,执行了羁押程序的,按照羁押的天数可以兑换双倍的刑期日。如
《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
无期徒刑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主刑之一,其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被判处这一刑罚的罪犯可能终身服刑,相当于国外的终身监禁。然而,在实际执行中,无期徒刑犯和有期徒刑犯,在监狱里所受到的管制基本相同。前者只要无重大
考验期不能折抵刑期 缓刑考验期满,羁押期折抵刑期没犯事的不再执行实刑,视为刑罚执行完毕 假如考验期内犯事,则撤消缓刑执行刑罚,按判决时间执行,考验期不能折抵
被判处无期徒刑,一般是不少于13年。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无重大违规的,在服刑两年后开始减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减刑有如下情形,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被判处无期徒刑,一般是不少于13年。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无重大违规的,在服刑两年后开始减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减刑有如下情形,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释考验期限是十年。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