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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回迁楼设立居住权吗

城中村回迁楼设立居住权吗

2024-05-03 30
普法内容
城中村回迁房所占用的土地归属国有制经营范畴,其取得途径属于由国家直接划拨而来,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土地的归宿权往往归属于涉及安置事宜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其组织架构底下的经济机构。一般而言,在此类土地上兴建起来的村民回迁房大多只能让村民或被拆迁者以货币交易或者实物补偿的形式进行获取。居住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最新增加的一种特殊类型的用益物权,它建立的基础完全在于权利主体对于满足日常生活需求的考虑,通过确定性的合同协议或者遗嘱在他人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上设定了占据、使用该房屋的权利体现。要设立这样的居住权,必需遵守当事人之间以书面形式编写的居住权合约,并且还要向相关登记部门提出对此权力的登记请求。居住权一旦设立,将产生直接对抗第三方的法律效力,而城中村回迁楼是否需设立居住权,其关键在于合同各方之间的协商与达成的共识。若回迁房的拥有者愿意为特定人员设立居住权,那么只需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居住权合约并进行登记即可得到实现。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居住权并不具备转让、继承等相关法律行为,此外,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也不可用作租使,上述内容除非由合同各方另行协商并达成明确意见。正因如此,城中村回迁楼本身并不会自动产生居住权,而是必须依据合同各方的意图以及具体约定来设置此项权利。所以,当涉及到回迁房和居住权相关法律条款时,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性的法律顾问咨询,以确保护航自己及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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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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