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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可能要求经营改变举债资金用途,将其用于风险更高的项目,这会增大偿债风险,债权人的负债价值也必然会降低,造成债权人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 (2)股东可能未征得现有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要求经营者举借新债,从而使偿债风险相应增大,致使原有
前提:满足了《公司法》第71条及司法解释 (四)第17条、20条的规定后,所出现的冲突,冲突表现为: 本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对欲转让的股份进行受让但是只受让一部分,剩余部分留与非股东受让人,但是,非股东受让人欲购买多于剩余部分或者全部购
代理学说对现代企业财务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根据这一理论提供的思路,可以正确处理股东与经理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债权人与经理之间以及公司内部之间的代理关系。现代企业的代理关系可以定义为一种契
我国《公司法》将股东平等原则表述为“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同股同权主要指相同一股具有同一表决权,同股同利则主要体现为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分配剩余财产等规定。 股东权益又称净资产,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
法律法意义上的债与生活中的债的概念不同,即不仅指借贷关系,而是通过合同、侵权行为等法律事实所产生的能够用金钱来衡量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股东债权人冲突的表现为股东改变举债资金用途,造成债权人风险的加大;或者是股东未征得现有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又像其他人借款等等。在公司对外的责任承担中,股东责任是有限的,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原则上,自然人股东死后,其股权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进行继承。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指的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那么就自然人股东的股权来说,其性质属于股东的财产权,而自然人的合法财产是可以依法被继承的。因此,对于自然人的合法
公司的债权债务并不由股东直接承担。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都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承担公司的债权债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度,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
大部分情况下,债权人通过债务人的主动履行来实现其债权,但也有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的情况,此时债权人要想实现债权,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方式: 第一,针对暂时无履行能力的债务人,给债务人展期; 第二,针对已无盈利能力的债务人,以物抵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