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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平等的原则。 2、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 3、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等价有偿的原则。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
仓储管理保管原则是: 1、仓储合同以储藏、保存、养护为标的,不以转移标的物的权属为标的; 2、仓储应当严格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条件进行; 3、仓储管理的其他保管原则。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分别有: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法定其他违约责任。
仓储保管合同有如下基本要求: (一)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储存条件; (二)仓储保管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的义务; (三)仓储保管合同的其他基本要求。
关于委托仓储保管合同,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签订仓储合同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平等原则。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 二、等价有偿原则。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
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要求主要是: (1)给付仓单义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 (2)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3)危险
在订立无偿保管合的时候,需要注意:在保管的这段时间内,因为保管人保管不善的原因,导致保管物损坏、灭失的,保管人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因为是免费保管的,只要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严重过失的,就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所以,要不要承担责任
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具有以下四点,分别是: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订立
成立公司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1、设立公司,应当符合我国公司法的相关条件,如:依法进行申请设立登记、有公司股东、有注册资金、经营符合公司规划和管理、完善的组织结构等; 2、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不超过五十人。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有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