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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若是股东出资瑕疵,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出资瑕疵股东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出资瑕疵股东应当对其他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公司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公司债务在未缴出资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
隐名股东的责任有: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经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
股东未出资可能承担下列责任: 1、向公司承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请求该出资瑕疵的股东,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承担违约责任,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3、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有权请
公司和股东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诉讼请求不同。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
认缴制下的股东责任更应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当股东恶意利用认缴制的时间规定,而企图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则应判决股东承担补充责任。当然这种条件的适用不应随意扩大,否则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应该补足自己的出资,而且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公司在遇到对外债务违约,不能足额偿还到期的对外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以其个人财务偿还到期
一、股东出资纠纷与对策 我国对注册资本规定非常严格,要求交足实缴出资并不得抽回出资.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纠纷主要有: 1、股东虚报出资额,有关验资单位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使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得以登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股东需要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否则需要承担一系列法律责任:公司以及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缴纳出资。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其就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且,上述两个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
股东增资连带责任是指,当一部分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话,公司的发起人以及被告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这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如果发现用于出
股东未出资不足的话,需要承担一定的对外责任。具体来说,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应该按照注册资本的要求补足出资,以清偿债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如果股东是以货币,即以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