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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需要承担该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或者合法权益受其影响的。行政诉讼的原告包括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并不限于行政相对人,只要是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告不适格,是指被告对于原告起诉的诉讼标的或者法律关系,不具有应诉的权能。 通俗的讲,被告不适格,即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也即被告是被原告错误起诉,即被告与原告没有争议,也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在行政诉讼中能撤诉,但是应当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提出申请并且经过人民法院准许。若是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的也可以申请撤诉。
按实际情况,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应当是适格原告诉讼主体,所以,行政诉讼原告是否适格,由原告自行证明。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不能。从行政机关行政职权的属性讲,它作为一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国家权力,当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有关争议时,行政机关完全可以凭借这种国家行政权力来强制行政相对人服从自己,由此,行政机关无须
行政诉讼的原告可以在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规则如下: 1、如果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如果是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
行政诉讼的主体一般是指,就实体争议依法参加到诉讼中来,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人。这里的人指的是,法律拟制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就本质来说,诉讼主体通常是指,实体法上存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或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
派出所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一般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以及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