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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果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如果没有按时开工并且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没有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
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具体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以及项目建设情况确定。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
重庆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补偿一般按照土地用途确定,通常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与青苗补偿费,耕地的补偿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如下: 一、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 1、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 2、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 3、
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
土地闲置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闲置一年以上的闲置土地需要缴纳的费用。具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日期一年未开发的
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2、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国家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为: 国家征收土地为集体土地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其中赔偿范围包括:1、土地补偿费,即对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即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
土地使用金收取标准如下: 1、有实际成交价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 2、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
农村田地征收补偿的标准国家出台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有相关政策的普及。首先,征收农村田地应该给予每个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费用,必须要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能降低。其次,征收农村田地的补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