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 > 律师普法 > 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含义是什么
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含义是什么

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含义是什么

2024-06-02 4
普法内容
一、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的含义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指的是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 二、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民诉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律师普法更多>>
  • 管辖权异议经常居住地证明
    管辖权异议经常居住地证明

    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房屋权属证书、缴费证明等。

    2020-08-14 1,066
  • 被告人想在经常居住地起诉
    被告人想在经常居住地起诉

    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起诉。

    2024-07-14 30
  • 如何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
    如何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

    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首先得要找到他住的地方,确定住址后,如果是租房子的,可以找房东问询,最好让他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如果时间达到一年以上,就没有任何问题了。房管局或者小区物业问询。如果被告自己的住房,那么可以通过房管局查询房产证,然后询问小区

    2020-03-10 897
专业问答更多>>
  • 离开经常居住地被告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吗?

    提出管辖权异议是被告的权利,异议成立与否,由法院来审查,所以要配合法院来查明异议是否真实。

    2022-10-20 15,340
  •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哪个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五种情形: (一)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也即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追索赡养费

    2022-07-22 15,340
  • 管辖权异议经常居住地证明

    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房屋权属证书、缴费证明等。

    2021-12-28 15,340
  • 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是哪些

    1,该案件移送丙区法院正确,根据民诉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严格地讲移送管辖其实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

    2022-07-30 15,340
法律短视频更多>>
  • 什么是审判管辖 01:11
    什么是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指的是法院之间关于审判案件的权限的划分。主要包括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两类。 法定管辖指的是法律明确规定某类案件由某些法院进行管辖,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级别管辖又分为基层法院管辖、中级法院管辖、高级法院管辖以及最高法院管辖

    2,945 15,340
  • 离婚管辖地法律有什么规定 01:23
    离婚管辖地法律有什么规定

    离婚案件一方原则上是去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在原告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从级别管辖来看,此时对离婚案件进行管辖的,往往都是基层人民法院。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

    1,415 15,340
  • 什么是房屋永久居住权 01:06
    什么是房屋永久居住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并不存在“房屋永久居住权”一说,《民法典》在第14章只规定了“居住权”。居住权是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具有物权属性。居住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不能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且具有

    20,461 15,340
房产纠纷不同阶段法律问题导航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咨询律师
159-1026-0523
主讲嘉宾
为您推荐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