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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法第273条的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都是挪用性质的犯罪,有以下明显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问
(1)主体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经手、经办、管理特定款物的人员,而不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 (2)客体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公款使用权;挪用特定款物
1、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借用公款一般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达成的合意的结果。 2、是否代表公款所有单位的意志 借用公款,是公款所有者通过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订立借贷合同,自愿将
1、不属于优抚对象、救济对象、救灾对象的人员,以编造虚假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优抚款、救济款、救灾款的,这种情况构成犯罪的应以诈骗罪处罚。 2、夸大、谎报灾情及其他属于优抚、救济范围的事实,骗取
“情节严重”与“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仅“情节严重”但未造成童大损害,或仅造成重大损失,但并非“情节严重”,都不能认定为犯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有: 1、主观目的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观目的是将特定款物移作他用,用后归还。贪污罪的主观目的是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改变财产所有权, 2、侵犯客体不同,前者既侵犯财产
挪用特定款物,只有达到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构成犯罪。对于一般的挪用行为,则不能按犯罪处理,可予以行政和纪律处罚。下列情形下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1)挪用数额较小,情节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量刑规定如下: 1、挪用特定款物罪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3年以下
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有以下四点: 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不同。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挪用公款罪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额度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具体定罪如下: 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