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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与破产费用在清偿时优先于其他债权,包括普通债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和劳动债权。 根据《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在实践中,共益债务时常发生争议,主要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管理人与主张共益债权的债权人之间对共益债务存在与否或数额的多少发生争议;第二种情形是其他债权人或职工对共益债务有异议;第三种情形是债务人对共益债务有异议。在第一种情形下,因共益债务
共同债权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费用在清偿时优先于其他债权。共益债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否有共益债权,是否要求清偿,应由债权人确定。由于共益债权在本质上仍然是债权人的私权,因此如何处分完全取决于债权人。
共益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与破产费用在清偿时优先于其他债权,包括普通债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和劳动债权。 根据《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定于每年的3月15日,因为在1962年的3月15日时任美国总统的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一文,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四项权利。最早由国际消费
一般来说,共益债务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被申请破产单位所产生的一系列债务,但是共益债务不包括破产费用。被申请破产的法人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所产生的债务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共益债务:主要包括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要解除债权转让协议,可以从以下的角度出发:首先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共同决定是否需要解除债权转让协议。只要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就可以自由决定协议的履行是否需要继续进行下去。其次,如果当事人在此之前约定了解除债权转让协议的事由,在合同履
如果双方当事人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如果债务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的。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处理如下: 1、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